近日《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定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项《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的定位,填补了省级地方机关事务管理立法空白。
据悉,《条例》共8章38条,分为总则、资产管理、节能管理、服务管理、经费管理、保障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紧紧围绕推进以资产管理为基础的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这条主线,将资产、服务、经费3项基本职责细化为资产、节能、服务、经费、保障、监督等6项规范管理职责。强化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机关用地、闲置资产盘活、公物仓建设等资产管理措施;明确能源消耗定额、合同能源管理、反食品浪费、垃圾分类等节能管理要求;强化制定服务项目和标准、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服务资源等服务管理措施;明确经费预算、经费执行、机关运行成本统计等经费管理要求;强化机关事务工作标准化、数字化以及强化安全风险防控等保障管理措施;明确违法情形和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要求,使机关事务管理职责更加清晰化、规范化、法治化。
此外,《条例》突出密切配合工作机制。改变机关事务工作“单打独斗”的局面,借助立法把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办公用房配置保障、公务用车管理、合同能源管理、“三公”经费使用监管等方面职责写清楚,还把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等工作要求写入《条例》,切实形成“分工明确、协同高效、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