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威集成")发布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全面梳理公司治理架构、股权结构及决策机制。公告显示,公司已形成"A+H"股双上市平台格局,H股占比4.02%,同时在董事会设置、股东权利、利润分配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股权结构:A+H双平台格局确立
根据章程披露,豪威集成自2007年5月由虞仁荣与马剑秋发起设立,历经多轮资本运作,已构建起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截至H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达126,097.0295万股,其中A股1,210,229,195股,占比95.98%;H股50,741,100股,占比4.02%。
公司股权演变历程如下: - 2007年5月:发起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虞仁荣持股80%,马剑秋持股20% - 2017年5月:A股上市,发行4,160万股 - 2023年11月:发行3100万份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 2026年1-2月:完成H股发行,包括4580万股基础发行及494.11万股超额配售
公司治理:强化董事会职能与独立性
新章程明确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其中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3名非高管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章程特别强调独立董事制度,要求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得存在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重大关联关系的情形。独立董事享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股东会、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等特别职权,在关联交易、变更承诺等事项上拥有否决权。
股东权利:完善表决与救济机制
章程详细规定了股东的各项权利,包括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等。针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特别设置了累积投票制,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超30%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必须采用,确保中小股东在董事选举中的话语权。
在关联交易表决方面,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决议须经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则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机制,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有权在特定条件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利润分配:兼顾回报与发展
章程明确了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公司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
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包括当年重大投资超过净资产10%、未来12个月重大资金支出超净资产10%、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等情形,但需专项说明并经股东会审议。
合规管理:适应多地上市监管要求
作为同时在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章程充分考虑两地监管差异,明确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需同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要求。H股股东名册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存管,公司需为H股股东委任收款代理人处理股利分配事宜。
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H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标志着豪威集成在国际化发展道路上迈出重要一步,为公司未来资本运作和治理优化奠定了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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