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璐 济南报道
1月25日上午,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获悉,《山东省海上牧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目前,国家层面尚无针对海上牧场方面的专门立法,《条例》属于填补上位法空白而进行的创制性立法,是全国第一件关于海上牧场的地方性法规。
破解产业瓶颈
此次出台的《条例》共25条,不分章节,采用“小快灵”形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源在发布会上介绍,《条例》对“海上牧场”的定义进行了界定,明确其为集人工鱼礁、近海与深远海养殖、陆基配套、服务保障于一体的区域性新型渔业模式。同时,确立了发展海上牧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产业创新、陆海统筹、融合发展的基本原则,为各项具体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基本遵循。
《条例》规范建设运营与产业发展。维护开发利用秩序方面,要求经营者节约集约用海,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明确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确权海域从事采捕等活动,同时保障非排他性的公益用海活动。引导生态健康养殖方面,强调依法养殖,禁止使用违禁投入品和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鼓励发展近海多营养层级立体生态养殖和深远海绿色养殖,并支持开展养殖容量评估,实现科学发展。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方面,鼓励发展休闲渔业,并明确相关部门对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监管职责。支持打造全产业链,培育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条例》注重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推动绿色发展。安全生产责任方面,明确海上牧场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县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要求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机制,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航与装备安全方面,规定海上牧场选址应当按规定避开海上交通功能区和通航船舶密集区,依法配备防撞设施设备和专用航标。人员安全保障方面,设定了禁止人员登乘和强制撤离的具体气象海况条件,要求经营者建立人员登离台账,切实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要求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上牧场装备设施应当配备环保设施,并对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承担恢复和整治责任。
支持智慧海上牧场建设
“《条例》既总结提炼了我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综合试点的实践经验,也回应了当前海上牧场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必将为我省海上牧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发布会上,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宋文华说,将细化落实举措,推动《条例》落地见效。
据介绍,在规划引领方面,主动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学编制全省海上牧场发展规划。在生态保护方面,加强海上牧场海域生态环境监测和渔业资源调查评估,推广多营养层级立体生态增殖养殖模式,规范养殖投入品使用,推动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在产业升级方面,大力支持智慧海上牧场建设,推动水产品精深加工,深化全产业链提质增效试点,培育壮大区域公用品牌,促进渔业三产融合发展,提升海上牧场综合效益。在安全生产方面,压紧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配齐环保与安全设施,严格执行海上平台人员登记、预警、撤离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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