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新闻网)
转自:河北新闻网
【#丈夫打赏77万妻子诉返法院称系消费#】#丈夫打赏女主播77万妻子诉返被驳# 三个月内,男子在直播平台向一名网络女主播打赏77万余元。事后,妻子与其离婚,并将该男子、女主播及某直播平台起诉至法院,认为其打赏行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判令返还打赏费用。1月20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诉求。判决书显示,原告费某与被告何某本为夫妻关系,费某发现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另一被告陈某存在暧昧关系,认为何某在陈某诱导下,通过某直播平台不断地巨额打赏给被告陈某,仅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共计向被告打赏77万余元。2024年6月13日,费某与何某在浦江县民政局登记离婚。费某认为,何某对陈某的打赏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应当认定无效,要求陈某和直播平台返还打赏款项。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何某对陈某充值打赏行为性质及打赏款项是否应予返还。首先,何某通过平台充值并就直播的陈某进行打赏,该行为应为网络消费行为。何某在直播平台注册用户及观看网络直播均系其基于文化娱乐目的,在平台进行充值、打赏均获得了相应的个性化网络服务。其次,费某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的充值打赏行为与不正当关系相关。何某亦认为系陈某存在诱导充值打赏行为,但其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故对该辩称法院不予采信。最后,平台在用户注册、充值、打赏时均设置了相应提醒,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综上,原告费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并以打赏方式不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平台的充值打赏行为系自主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案涉款项并不产生赠与的合同效力,故费某要求陈某及某公司返还案涉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纵览新闻
上一篇:人民日报三评“西贝关店”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