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复华”)原副总经理沈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处罚事由为沈某对公司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作为分管房地产开发业务的高管,未能审慎履行职责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年度报告涉虚增利润合计超8000万元
经上海监管局调查查明,复旦复华在2019年、2020年及2023年年度报告中均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核心问题集中于全资子公司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复华文苑住宅项目”的财务核算。
具体来看,2019年和2020年,复旦复华在结转该项目营业收入时,未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人工及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未足额结转营业成本。其中,2019年少计营业成本5065.22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5065.22万元,占当年已披露利润总额的60.25%;2020年少计营业成本259.2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59.20万元,占当年已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7.11%。
2023年,公司在对该项目进行存货减值测试时,将高层住宅与别墅合并为一个资产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导致少计资产减值损失2782.1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782.13万元,占当年已披露利润总额的118.48%。
| 年度 | 违规类型 | 虚增利润金额(万元) | 占披露利润总额比例 |
|---|---|---|---|
| 2019 | 未足额结转营业成本 | 5065.22 | 60.25% |
| 2020 | 未足额结转营业成本 | 259.20 | 7.11% |
| 2023 | 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 2782.13 | 118.48% |
沈某作为分管高管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告显示,沈某在2017年1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担任复旦复华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园区经营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直接负责复华文苑项目的审价等管理工作。上海监管局指出,沈某在项目审价中未充分考虑成本上涨因素,未审慎关注营业成本核算准确性,却在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因此被认定为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尽管复旦复华已于2022年4月30日和2025年4月30日两次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且沈某在调查期间配合提供材料,但上海监管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仍对其作出“警告+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监管持续强化“关键少数”责任约束
此次处罚再次凸显监管层对上市公司“关键少数”履职尽责的严格要求。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保证责任。上海监管局强调,沈某的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项目合同、审价文件、询问笔录等多类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其责任。
沈某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国库,逾期未缴纳将面临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次案件也为上市公司高管敲响警钟,尤其是分管核心业务的管理人员需切实履行财务审核把关职责,避免因履职不当触及监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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