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健委日前制定了《医学放射影像检查结果质量要求》,明确医疗机构在提供放射影像检查报告时,恶性肿瘤宜给出影像学分期。该地方标准将于4月1日实施。
放射影像检查报告的诊断结论应回答临床问题,多个诊断结论时,应按疾病的严重程度降序排列;每一类病灶宜给出准确的定位诊断;恶性肿瘤宜给出影像学分期。如疾病的影像表现典型,宜给出明确定性诊断;如疾病的影像学表现不典型,不能明确定性诊断的,宜给出几种可能性并降序排列;如疾病的影像学表现不典型,且不能给出可能性诊断的,应给出进一步相关影像检查或其他科室参与会诊等明确建议;需随访的病变,宜给出具体的建议随访时间。
放射影像检查报告书写人员如发现影像学检查结果提示受检者生命处于危险状态,需要临床紧急处置时,应启动危急值报告流程。
放射影像检查报告应遵循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可读性、一致性的原则,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客观、科学,能够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可靠依据。互认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应在放射影像检查图像上标注相应的互认范围和互认标识。医疗机构放射影像检查互认拼音缩写标识统一为“HR”。北京互认拼音缩写标识为“BJHR” ,京津冀互认拼音缩写标识为“JJJHR”。如同一项目满足多个互认范围,则应以最大范围的名称标注。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