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成都日报锦观
500万元收购房产 先付款?还是先过户?
提存公证为交易加把“密码锁”
近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委托认购协议》,明确乙公司委托甲公司代为收购一套房产,总购房款为500万元。由甲公司先行支付购房款,乙公司在取得上述所购房屋产权证书后支付甲公司所支付的购房款。500万元并不是个小数目,如何保障交易安全?昨日,记者从成都高新公证处了解到,甲乙两公司办理了担保性提存公证。
“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申请,乙公司先将全部购房款转入高新公证处提存专用账户,由高新公证处对购房款进行保管,在达成购房款领取条件时,高新公证处将款项支付给甲公司。”公证员解释道,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避免了因款项支付和产权过户顺序问题引发的纠纷。
记者了解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担保性提存公证适用于以下情形: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同时,《提存公证规则》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2.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陈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