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三亚市民王秋东(化名,1962年生)通过网络渠道实名反映,其在与蔡开克(化名)的房屋指标转让纠纷一案中,历经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审理,对裁判结果存疑,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程序瑕疵等问题,现公开陈述事件经过与诉求,希望引起社会关注,推动案件得到进一步核查。
案件背景:集资建房指标转让引发长期纠纷
据王秋东陈述,1998年初,其所在单位海南省物资(集团)三亚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计划在天涯区金鸡岭路利用国有划拨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仅限本单位职工参与,王秋东符合条件,而蔡开克非该公司职工,不具备参与资格。1999年,蔡开克请求王秋东转让集资建房指标,双方口头约定:王秋东将B栋602房购房指标转让给蔡开克,蔡开克支付2万元指标转让费,后续集资款以王秋东名义缴纳。
1999年1月,蔡开克以王秋东名义支付7万元集资款;同年7月房屋竣工后,王秋东依约交付蔡开克使用。但蔡开克未按约定支付2万元指标转让费,且物资公司为其垫付的集资款、面积超标款等合计24526元,蔡开克始终未偿还。1999年9月,王秋东与物资公司签订《三亚市集资建房协议》,明确房屋所有权归王秋东,满5年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交易;同年12月,物资公司完成产权登记(证书编号:三土房(1999)字第1449号),王秋东将房产证交由蔡开克保管。
此后,因蔡开克拖延支付转让费及办理过户,王秋东权益受损。2015年,其因案涉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转让另一处房产时多缴了十余万元税费。2016年1月,王秋东提起诉讼,但三级法院裁判结果未支持其核心诉求。
当事人对审理过程的几点质疑
王秋东对案件审理提出多项疑问:
其一,关键事实与证据认定问题。其主张蔡开克未支付2万元指标转让费,并提交物资公司垫付记录等证据,但一审法官未组织质证,二审、再审法院未予审查,直接认定蔡开克“已履行付款义务”;其提交的物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存续”,但三级法院均错误认定其“已注销”,导致物资公司无法参与诉讼,影响关键事实查清。
其二,政策与法律适用争议。案涉房屋系国有划拨土地职工集资建房,按规定仅限本单位职工购买,禁止向非本单位职工转让。但三级法院以“无明文禁止指标转让”为由,认定口头转让协议有效,王秋东认为此举违背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精神。
其三,程序与举证责任问题。王秋东申请追加物资公司为第三人被驳回,违反程序规定;其主张蔡开克未付款并提交佐证,法院要求其全额举证,而蔡开克主张“已付款”未提交凭证却被采信,存在举证责任分配失衡;此外,法院将案件定性为“物权请求权纠纷”,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驳回诉求,王秋东认为应属合同纠纷,法律适用有误。
当事人核心诉求
王秋东表示,其诉求旨在澄清事实、维护合法权益:
1.案件实体纠错: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再审本案,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2民终923号民事判决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民申117号民事裁定;依法认定其与蔡开克的房屋指标转让协议无效或解除该协议。
2.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判令蔡开克立即返还案涉B栋602房屋,并按市场同地段房屋租赁价格支付自2000年1月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赔偿其多缴纳的十余万元税费损失及物资公司垫付的24526元费用。
3.相关人员履职核查:恳请纪检监察机关、法院纪检部门等对案件中涉及的7名法官履职情况进行核查,若存在渎职或不作为等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王秋东强调,所述内容均有证据材料支撑,愿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其表示,始终相信司法公正,希望通过公开反映情况,推动案件得到全面、客观的审查,还原事实真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让公众对类似历史遗留的房屋指标转让纠纷处理有更多思考。
目前,该事件所涉案件的进一步核查与处理,有待有权机关依法推进。公众期待在法治框架下,每起纠纷都能得到公正对待,让权利保障与程序正义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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