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贺某为妻子办理住院时,不慎错拿了姐姐贺某乙的身份证。数月后,贺某的妻子因同一疾病再次住院,为保持病历连贯,他再次使用了这张不属于妻子的证件。
4年后,这条“冒用他人身份报销医保”的线索,进入公安机关视野。案件侦查过程中,山西省中阳县检察院应邀依法介入,承办检察官通过深挖行为动机、厘清主观意图,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改变了案件走向。
2025年4月7日,中阳县医疗保障局在开展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贺某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报销医疗费用的线索,遂将该线索移送县公安局。5月15日,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5月21日,公安机关在侦查该案过程中,主动将线索通报中阳县检察院。该院依法介入,派员引导侦查。
承办检察官在初步审查后认为,首先要查明:贺某两次拿姐姐身份证给妻子办住院及报销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合理关联?冒用身份是否必然等同于诈骗?
此外,案发后,贺某和妻子并未逃避调查,县医疗保障局发现冒名情况后,二人第一时间退还了报销款项;公安机关立案后,二人也积极配合调查、说明情况。这种主动退还、承担责任的行为,也与常见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隐匿踪迹、拒不退赃的行为模式有明显区别。
鉴于案件定性存在疑问,中阳县检察院将审查焦点放在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并以此为导向,引导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侦查。
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发现,贺某妻子与贺某姐姐参保的是同一种医保类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人享受的报销政策、待遇比例完全一致。这意味着,贺某妻子即便使用本人身份就医,能够获得的报销金额与冒用姐姐身份获得的报销金额相比并无差别。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一系列关键证据逐渐明晰:首次冒用确系疏忽错拿身份证所致;第二次使用则主要出于保持病历连续性、便利后续治疗的考虑;案发后,贺某已主动退还全部报销款项,并始终积极配合调查。
在检察机关的审查下,相关书证、证人证言与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形成“行为出于疏忽与就医便利需要,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基金额外损失,事后积极整改”的完整证据链。
中阳县检察院在此基础上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研判与深入讨论。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汇报了案情、证据以及依法介入、引导侦查的全过程。经过充分讨论,与会检察官一致认为,贺某及妻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尚未达到需要刑事处罚的程度。联席会后,该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经认真研究,认为立案理由不充分,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考虑到案发后,贺某已全额退还报销款项、积极消除影响,其行为虽具有一定的行政违法性,但综合考量其行为起因、主观过错、危害结果等因素,最终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批评教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