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林汉垚 见习记者冯紫彤
12月31日,为推动商业银行优化并购贷款服务,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据悉,《办法》是在2015年原《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基础上进行的系统性修订;2025年8月还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相关政策自2015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调整。
《办法》共34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允许并购贷款用于参股型并购;二是优化贷款条件,提高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三是设置差异化的展业资质要求,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的银行设置了不同的资产规模要求;四是突出并购方偿债能力评估,强调借款人和并购交易审查并重。
《办法》修订内容最突出的亮点在于显著拓宽了并购贷款的适用范围,并首次进行了清晰的类型划分。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一方面传统产业逐渐进入整合优化期,另一方面新兴产业仍在培育壮大过程中。为更好匹配不同形态的并购需求,《办法》明确将并购贷款划分为以下两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当前,除控制型并购外,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投资实现行业整合、转型升级的需求显著提升。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既有利于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又有利于加快塑造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该负责人进一步表示,由于并购交易规模大、时效性强,并购主体常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为此,《办法》在引入参股型并购贷款的基础上,同步优化了控制型并购的融资条件:将其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上限从60%提高至70%,最长期限从七年延长至十年,以合理优化并购贷款条件,为并购交易提供融资便利。
《办法》的实施,预计将有利于增加并购市场资金供给,进一步发挥并购重组在盘活存量、带动增量方面的积极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加快传统产业升级与新兴产业发展,实现新旧发展动能平稳接续转换。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覆盖范围,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