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33 证券简称:仙鹤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4
债券代码:113632 债券简称:鹤21转债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29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天湖南路69号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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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敏良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列席9人;
2、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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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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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1,已获得本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并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邓颖、程雨露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3733 证券简称:仙鹤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5
债券代码:113632 债券简称:鹤21转债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00号)核准,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的方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50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共计募集资金205,000.00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1,086.50万元(含税金额)后的募集资金余额为203,913.5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发行承销保荐费用及其他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1,184.58万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总额扣减上述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3.815.4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21]773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年产30万吨高档纸基材料项目”和“年产3万吨热升华转印原纸、食品包装纸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年产2万吨绝缘纸、电容纸等特种纸项目”,保荐机构出具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1)。2025年12月29日,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专户管理。近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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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浙江哲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万吨绝缘纸、电容纸等特种纸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除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外,对甲方专户资金的使用、汇划不承担任何监管责任。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