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子璇)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了解到,随着各备案审查机关相继出台或修订专门规定,由党委、人大、政府、军队、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等七家系统分工负责、衔接联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8月发布有关通知,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同步备案机制,为司法领域备案审查工作筑牢制度保障。
备案审查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支持推动下,各备案审查机关协同发力完善制度建设。2024年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军委、国务院等先后制定或修订相关规定,对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军事规章、法规规章等备案审查工作予以规范;最高法、最高检也进一步健全司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机制。
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8月,最高检发布有关通知,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同步备案机制,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纠错等机制作出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地方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修改、废止或者决定予以撤销的,地方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最高检。要确保检察机关规范性文件与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宪法法律要求相一致,与宪法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契合。
目前,由党委、人大、政府、军队、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等七家系统分工负责、衔接联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已经形成:中央办公厅和地方党委负责党内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政府规章、下一级地方人大决议、决定以及本级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及“两高”分别负责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严冬峰表示,下一步,将与其他有关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加强沟通协作,深化审查标准、审查程序沟通研究,积极探索移送审查、联合审查,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发挥制度合力,提升备案审查整体效能,共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国家法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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