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作为贯穿社会治理和基层建设的一条红线”。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同时,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两部组织法),为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提供了根本法律遵循,必将对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产生深远影响。
加强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
两部组织法有着鲜明的立法意图,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基层治理领域的具体化、制度化,根本宗旨在于通过法治方式为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提供坚强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法律关系上确立基层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一核心要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强化党组织对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作用,并对居委会在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物业纠纷等予以明确,突显了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制度设计,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新格局提供了遵循。
从实践层面看,两部组织法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以及人口结构的深刻变动,城乡社区治理面临组织领导、社会整合和多元文化认同等诸多新矛盾新问题,迫切需要强化系统统筹、凝聚思想共识、形成治理合力。从制度层面看,两部组织法都提供了党领导基层治理的法治化路径。即通过法治方式将党的领导贯穿于基层治理全过程、各方面,使党的领导在基层治理中既有原则性规定,又有可操作性的实施路径。如明确“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将“一肩挑”机制制度化;规定需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这些既从法律层面确认了基层实践的创新成果,更是具体地确保了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法定核心地位以及对基层重要事务的领导权。
完善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制度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两部组织法在巩固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方面有着周密而系统的制度设计。
一是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基层组织架构体系。两部组织法既明确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也对基层党组织与其他基层组织的关系作出了系统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了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驻在单位等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确立党组织在村级组织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形成了以村党组织为领导,其他组织各司其职、协调运转的组织架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了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类组织的关系,构建起党组织统一领导、各类组织协同配合的社区治理新格局。
二是党组织强力保障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机制。两部组织法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协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个环节都作出具体规定,如民主选举环节明确基层党组织对候选人的提名权,民主决策环节明确对重要事项应先经基层党组织研究等,通过完整的制度链条和完善的机制设计,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具体而深入地落实到基层治理的各个方面。
三是党组织鲜明导向的基层干部队伍管理机制。两部组织法都对基层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作风建设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突出了党组织在干部选、用、管、育等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既明确规定候选人正面条件,又列出被开除党籍等不得被列为候选人的负面清单,严明政治标准和干部要求。法律还规定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评,这些都将进一步强化党组织对基层干部的管理监督。
四是党组织全方位支撑的基层治理保障机制。两部组织法均对保障基层工作作出规定,着力为党领导的基层组织高效运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必要条件。这里包括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报酬、办公经费、综合服务设施、信息化等多个方面,充分体现党重视基层、关爱基层、支持基层的鲜明导向。值得一提的是,两部组织法均提出“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着力为解决基层负担过重问题,确保基层组织集中精力抓发展促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五是党组织严抓严管的基层权力监督机制。两部组织法都强化了对基层权力运行的监督职责,建立健全了党组织领导下的多层次监督体系。如明确基层事务公开机制,保障和落实城乡居民及村(居)监督委员会监督权,实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防止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这种监督体系设计,可有效防范基层“微腐败”问题,确保基层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加强基层治理能力建设
一是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通过明确基层党组织的法定地位和职权,为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引领作用提供有力武器,让基层党组织理直气壮地加强对各类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得到贯彻执行。在法律保障下,村党组织可以依法领导村民大会制定符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大计,社区党组织可以依法协调各方力量推进社区建设和治理。这种基于法治的政治引领,既增强了政治领导的权威性,又提高了基层治理的规范性,通过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推动基层党组织更好地发挥政治引领功能。
二是增强基层党组织治理效力。通过构建“一核多元”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基层党组织成为凝聚各方力量的核心。在法律框架下,基层党组织依法统筹协调村(居)委会、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各类资源,形成基层治理的强大合力。尤其是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推进重点任务时,借助法律赋予的领导地位和组织优势,高效动员各方力量。如村党组织可以依法整合村内各种资源,推动产业发展、改善居住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社区党组织可依法协调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力量,共同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三是提升基层党组织服务水平。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的效能,归根到底体现在能否有效提升基层组织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上。两部组织法处处可见“服务”二字,充分反映了我们党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执政理念。法律要求在村委会和居委会下设委员会中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服务村(居)民,这些都非常契合当前城乡居民实际需求,也符合未来社区和数字乡村发展方向,具有鲜明的法治前瞻性和积极引领意义。
(作者单位:浙江省委党校全面从严治党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