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资讯 深圳证监局近日对深圳市智动力(维权)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夫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二人在公司5.1%股份转让过程中隐瞒关键补充协议,导致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合计被处以150万元罚款,其中吴加维罚款100万元,陈奕纯罚款50万元。
股份转让背后的“隐秘”补充协议
经深圳证监局查明,2020年11月14日,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夫妇的一致行动人吴加和(吴加维兄弟)、吴雄驰(吴加维与陈奕纯之子)与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混改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公司合计5.1%股份,其中吴加和转让819.98万股(占总股本4.01%),吴雄驰转让223.08万股(占总股本1.09%)。
同日,吴加维、陈奕纯与吴加和、吴雄驰及混改基金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一》,约定了吴加和与吴雄驰的差额补足义务以及吴加维、陈奕纯的连带责任保证等事项。2022年10月17日,各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二》,进一步明确吴加维、陈奕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和期间。
关键信息隐瞒导致信披违规
2020年11月16日,智动力仅就《股份转让协议》发布提示性公告,但对涉及差额补足及连带责任保证的《补充协议一》未予披露。2022年《补充协议二》签订后,公司同样未进行信息披露。
监管部门指出,吴加和、吴雄驰转让公司5.1%股份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吴加维、陈奕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补充协议对该重大事件进展产生较大影响,却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未将两份补充协议告知公司,导致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法事实明确 合计罚款150万元
深圳证监局认为,吴加维、陈奕纯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依据相关规定决定:
| 当事人 | 时任职务 | 处罚金额 |
|---|---|---|
| 吴加维 | 董事长 | 100万元 |
| 陈奕纯 | 董事 | 50万元 |
当事人需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并在法定期限内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查处再次彰显了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强调了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关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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