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消息 浙江证监局近日披露,浙江德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桥新材")因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一致行动人变更情况,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司时任董事长张骞、时任董事长陈玲丽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筱筱三人同步被追责,相关违规行为已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年未披露一致行动人关系 监管责令整改
根据浙江证监局2025年12月24日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德桥新材在2021年上半年即发生一致行动人变更事项,但直至2024年11月才对外披露。具体违规事实显示:
2021年上半年,公司时任董事长陈玲丽配偶、时任总经理张骞父亲张文永成为公司股东。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张文永与陈玲丽、张骞构成法定一致行动人关系。但公司不仅未及时披露该一致行动人变更情况,且在2021年下半年至2024年期间的所有定期报告中,均未将张文永列为一致行动人予以披露。
直至2024年11月,公司才发布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变更公告,披露陈玲丽、张文永已将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张骞,不再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三高管被认定未勤勉尽责
监管部门指出,德桥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骞,时任董事长陈玲丽,时任董事会秘书王筱筱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信息披露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上述三名高管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监管机构同时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违规行为横跨多监管周期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违规行为持续时间长达三年以上。从2021年上半年一致行动人关系形成,到2024年11月股份转让及信息披露,期间历经多期定期报告编制披露环节,反映出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市场分析人士指出,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其信息披露规范性直接关系投资者知情权。此次监管处罚再次释放出对挂牌公司治理缺陷"零容忍"的监管态度,对同类企业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根据公告,相关方如对监管措施不服,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不影响监管措施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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