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2日,天津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下称"和信证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郭勇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监管部门指出,该分公司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投顾资质管理缺位、业务推广不规范等多项违规行为,郭勇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未勤勉尽责被追责,相关情况已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投顾业务暴露三大违规问题
天津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和信证券天津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存在三方面突出问题:
其一,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存在漏洞。部分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工作人员,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关于"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要求。
其二,业务推广行为不规范。分公司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过程中,存在运用单一客户案例进行宣传的情形,该行为被监管认定"存在一定误导性",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的规定。
其三,投顾人员宣传管理失当。一方面,部分投资顾问实际未在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登记,却被分公司宣传为"具有期货、基金从业资格";另一方面,个别投资顾问离职后,分公司未及时更新网站中的宣传材料及投顾课程信息,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客户招揽、合同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的要求。
负责人未勤勉尽责被追责
监管部门指出,郭勇在担任和信证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未按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维护公司和客户合法权益"的规定履行管理责任。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监管要求,郭勇需在收到决定书后1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内容应包括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分析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整改措施及履职改进计划,天津证监局将组织核查验收。同时,郭勇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上述监管措施。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证券经营机构在投顾业务合规管理方面的责任边界,特别是分公司层面需强化从业人员资质审核、业务宣传材料动态管理等基础合规工作,负责人更应切实履行一线管理职责,防范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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