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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征求《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了科学判定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持续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国家铁路局起草了《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xuyingqiang@nra.gov.cn。
2.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91)。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至2026年1月21日。
1.《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2.《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国家铁路局
2025年12月22日
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判定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持续完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改扩建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专业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展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连续超过30日不在岗或未实质开展工作;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审核和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或施工方案重大变更未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即开始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技术交底;
(五)爆破、吊装、有限空间作业、动火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未按要求履行作业审批手续;
(六)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资格证书,特种设备未在规定时限内取得登记证书;
(七)可能存在洪水、雪崩、滑坡、泥石流、崩塌、落石等灾害的复杂地形地质条件下,项目驻地未经勘察、安全风险评估或未落实防控措施;项目驻地未与易燃易爆物品存储区、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等保持安全距离,或设置在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拌和罐体等高耸设备倾覆范围内;
(八)场区内车辆未按规定定期检验、超载运输,使用报废客车或其他严禁载人车辆载人;
(九)铁路线路下穿或上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城市道路时,未按规定取得有关部门同意或未与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即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未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范围内施工或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洞口高陡边仰坡未按设计要求开挖和加固防护,未按要求监测边仰坡变形,变形超出规定值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
(二)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或围岩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结论与设计不符或监控量测数据异常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
(三)擅自改变开挖工法;初期支护未及时封闭成环;仰拱一次开挖长度超过规定值,仰拱结构发生严重开裂变形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安全步距超出规定值;隧道作业面未按规定配备警报、通信装置;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未及时处理拱架背后脱空、二衬拱顶脱空问题;
(四)钻爆法施工无爆破设计或未按爆破设计作业;无统一的爆破信号和爆破指挥,起爆前未进行全面清场确认;爆破后未进行检查确认,或未排险立即施工;
(五)反坡隧道、斜井等辅助坑道抽排水能力小于设计涌水量,无备用抽排水设备及应急电源;
(六)高瓦斯隧道或瓦斯突出隧道未按设计或方案进行揭煤防突;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隧道施工未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后仍违规作业;瓦斯隧道施工未按规定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防爆型作业机械;
(七)岩溶及富水破碎围岩区段施工,开挖前未按设计完成泄压或预加固措施;未按规定配备预警及逃生救援等应急设施;
(八)作业面出现突泥、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撤离人员等有效措施;
(九)复杂地质隧道发生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地质灾害后,未采取加强设计措施;
(十)未按规定有针对性开展隧道坍塌、涌水突泥、洞内火灾等应急救援演练;
(十一)采用TBM施工的隧道在穿越不良地质段落时,未按设计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盲目掘进;
(十二)隧道双向开挖时,工作面相距小于5倍洞径,未建立统一指挥体系;工作面距离小于3倍洞径,未采取一端掘进另一端停止作业并撤走人员,设置警示标志;
(十三)盾构施工盾尾密封失效仍冒险作业;盾构施工未按规定带压开仓检查换刀;
(十四)内燃机车未定期开展维修保养;内燃机车、自轮式运转设备、柴油发电设备在隧道内作业未安装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第六条 桥涵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水上作业平台、围堰、沉井等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未按设计施工和监测,或施工期实际水位高于设计最高水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围堰或沉井出现漏水、翻砂涌水或结构变形超过设计值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围堰或沉井超过设计水头差进行抽水施工;
(二)超过8m(含)高墩施工过程中,模板加固、混凝土浇筑速度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三)现浇梁支承体系等大型临时设施未经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支架地基承载力不足,施工支架、移动模架、挂篮等未经预压、试吊等现场试验验证即投入使用或不按拆除方案进行拆除;
(四)架桥机架梁作业未采取可靠防遛逸措施或未按要求采取固结、锚固等防倾覆措施。
(五)临时工程或辅助临时结构未按照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安装中,(预埋)螺栓、钢绞线、钢丝绳、精轧螺纹钢筋、钢材等未经进场检验检测合格即投入使用;单个千斤顶设计张拉力超过1000kN(含)以上时,张拉作业前未对分配梁承载能力进行确认,未经审批改变分配梁连接方式。
第七条 路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路堑开挖施工,高陡边坡坡体出现开裂、沉降、位移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
(二)对滑坡等特殊不良地质发育区、深路堑、高陡边坡等路基支挡及边坡防护工程,未按设计要求施作;
(三)未按要求对高陡边坡以及滑坡变形开展监测或监测频次不满足要求。
第八条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基坑或开挖深度超过5m(含)基坑,在土方开挖、支护、降水施工中未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方案组织实施,或者未进行基坑监测或监测频次不满足要求;
(二)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
第九条 轨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无砟轨道施工前未进行沉降评估或评估未通过即进行施工;
(二)轨道车制动装置工作不正常或未按照要求设置防溜逸措施。
第十条 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异常工况安全处置达到停工撤人条件时,不及时撤离人员或未经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即恢复施工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使用淘汰的工艺、设备和材料,或其他严重违反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铁路站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执行《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铁工程监〔2023〕25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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