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峻、黄巍、周斌: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采购销售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导致收入等报表科目核算与列报不准确。二是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损益确认会计处理依据不充分、会计核算不审慎,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会〔2014〕76号)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十一条及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五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导致年度报告中信息披露不准确。任峻作为时任公司董事、董事长及总裁,黄巍作为时任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周斌作为时任财务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勤勉履职,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任峻、黄巍、周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