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有如下两个疑问,烦请领导解答。1.对于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能否比照本条执行;2.关于本条在操作中,为节约时间,减少制度性成本,在发现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随即报告相关财政部门并取得批准后,原来的评审委员会随即变更为谈判小组,原来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随即变更为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进行竞争性谈判操作,而不再重新编制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重新成立谈判小组进行竞争性谈判存在呢?
国库司答:1.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2.货物、服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原评审委员会可转为谈判小组不必重新组建,但需要重新编制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