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 (黄一诺)日前,由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诈骗案,经当地法院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9000元。
今年1月23日,女子张某某在段某某(已另案处理)的指导下,在某网络平台上寻找自称是办理贷款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其实是招“跑分”人员的诈骗分子),谎称自己需要办理贷款,并承诺对方办理贷款所刷流水按办理人的要求如数归还(实际上是谎称自己可以帮对方“跑分”,行诈骗之实)。次日,张某某的银行卡收到5万元后,张某某立即将钱款提到微信,并取现据为己有。网安部门在反诈中心平台上发现线索后,通报至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1月27日,清苑区公安分局对该案予以立案,并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将张某某传唤到案。
7月8日,案件被移交至清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张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对方对张某某产生了错误认识,使资金流入其本人账户内,张某某认为诈骗分子不敢报警,从而通过“截和”方式非法占有这些赃款。8月5日,清苑区检察院对张某某提起公诉,因其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9000元。日前,清苑区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