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分摊成本”
“共享货源”
四名男子自以为聪明的操作
最终换来的不是“有福同享”
而是“有罪同当”!
近日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
容留他人吸毒案件
再次为心存侥幸者
敲响禁毒警钟
案情回顾
王二、张三、李四、刘五(均为化名)是认识多年的好友,2025年5月以来,四人多次共同凑钱购买毒品后一起吸食,因单次少量购买毒品成本高,四人便商议多凑点钱多买一些。凑齐毒资后,王二联系卖家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用于四人共同吸食。剩余毒品经商议由张三负责保管,以供后续吸食。后公安机关将四人抓获,并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2.51克。为方便四人吸食毒品,刘五还多次提供其住所和车辆作为吸毒场所。
该案件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王二、张三、李四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刘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以案释法
共同出资购毒+共同持有,属于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行为人需对共同犯罪的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而非仅对个人出资部分负责。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数量即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查获毒品达12.51克,已构成犯罪。
吸毒+持有,双重违法后果叠加。吸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若吸毒者同时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则可能同时触犯刑法。本案中,四人不仅因非法持有毒品获刑,其吸毒行为也已被公安机关另行作出治安处罚。
警示提醒
毒品是社会“毒瘤”,不仅严重危害个人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幸福,更会诱发各类违法犯罪,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因一时侥幸,从“毒友”沦为“狱友”,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坚决抵制毒品诱惑,不接触、不吸食、不贩卖毒品,树立“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生活理念。
切勿抱有“凑钱购毒更安全”“自己吸食不犯法”等侥幸心理,共同出资购买、持有毒品的行为同样构成刑事犯罪,参与者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切勿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无论是自己的住所、出租屋还是车辆,一旦触碰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中国禁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