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确系喂奶呛死女婴月嫂担啥责#】#律师称高级月嫂应会处理呛奶急救#浙江奉先生高价聘请一位“持证月嫂”照顾刚出生的女儿,然而月嫂违规操作导致女儿小泡芙呛奶,虽经医院抢救,但23天的女儿还是失去了生命。目前警方已经开始进行调查。#婴儿呛奶夭折母亲是高龄产妇#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左广红律师告诉@扬子晚报 记者,根据雇主陈述,如果月嫂在喂奶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包括未按要求开灯观察,婴儿呛咳后未及时停止喂奶并采取急救措施,以及隐瞒婴儿呛奶的具体时间,导致医生判断失误,这些行为直接违反了专业月嫂应遵守的基本操作规范和注意义务,并与婴儿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和第1179条规定,月嫂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雇主因抢救婴儿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婴儿死亡后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关于月嫂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达到“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程度。根据《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GB/T 31771-2015),高级月嫂应具备处理新生儿常见疾病的能力,包括呛奶急救。因此,作为专业人士,月嫂的注意义务明显高于普通人。然而,根据奉先生的描述,月嫂在婴儿出现呛咳后未及时停止喂奶,并在送医过程中隐瞒呛奶时间,误导医生判断。如果这些行为证实为真,月嫂可能对婴儿呛奶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与婴儿死亡结果或许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或涉及刑事责任。针对月嫂行业诸多乱象,左广红律师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提升国家标准的法律效力,将《家政服务母婴护理服务质量规范》由推荐性标准转为强制性标准,明确资质、培训和操作流程的法定要求。2.强化平台责任,建立“黑名单”制度,推动平台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分散风险并保障受害者权益。3.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家政服务信用平台,整合人社部、市场监管局等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宋世锋 剪辑 赵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