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电动三(四)轮车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全市流通领域电动三(四)轮车经营、消费提示如下:
@消费者
1、查看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营业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2、查验车辆国家标准和认证标识(CCC认证),与随车证书、合格证信息是否一致;
3、不购买无CCC认证,未经工信部许可并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公告》的车辆;
4、不购买经营单位无法提供《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车辆;
5、不购买经过改装、拼装的车辆,对已购买的电动三(四)轮车不私自进行改装。
特别提醒
1、电动三(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上道路前,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驾驶员应持有相应准驾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按照《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拖拉机、摩托车(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人力架子车、畜力车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通行”。
@经营者
1、亮照经营且未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2、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等台账制度;
3、严禁销售未经工信部许可、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公告》的车辆;
4、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证书的车辆;
5、严禁非法改装车体结构、电气线路、擅自更换蓄电池等非法改装行为;
6、必须如实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的真实信息、使用范围,不得以“无需驾照”、“政府默许”等话术诱导购买,欺骗误导消费者。
来源:郑州市场监管
编辑:贾姣姣 审核: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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