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因被要求退还土地补偿款而倍感委屈的实际耕种者,另一边是坚称权利受损要求拿回土地补偿款的原承包户,村委会被夹在中间,进退两难。一场因3.01亩土地引发的补偿纠纷,历经三次征地、两场诉讼,陷入僵局,当事人心力交瘁。今年10月,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检察院依法监督,这场纠纷终于得到妥善处理。
征地补偿款引发诉讼
纠纷的根源,要追溯到2001年。大丰区某村的原承包户石某某因外出务工,经与村委会协商,将其名下土地无偿交由他人种植,村委会随后安排本村村民陈某接手耕种。十余年后,该地块被征收,相应补偿款由陈某领取。
2022年11月15日,石某某得知土地征收补偿事宜后,向陈某和村委会索要补偿款未果,遂以村委会为被告、陈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5月,一审法院驳回了石某某的诉讼请求。石某某不服,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村委会与石某某于2023年10月达成协议,约定由村委会向石某某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3.7万元。
然而,风波并未平息。村委会在向石某某支付该笔款项时未提前告知陈某,本就不想还款的陈某以此为由,拒绝向村委会返还其先前领取的补偿款。2024年2月,村委会以陈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该笔款项。同年4月16日,法院判决陈某返还不当得利。
陈某对判决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10月,再审请求被法院驳回后,陈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调查核实找到纠纷症结
大丰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秦钢经细致审查,敏锐发现了原审判决存在的问题:案涉3.01亩土地的征收主体为地方管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双方为地方管委会与陈某,村委会仅受地方管委会委托代发征地补偿款。如需通过诉讼要求陈某返还征地补偿款,依法应当由地方管委会作为原告起诉。村委会仅是代发补偿款的受托方,有何资格作为原告起诉?
诉讼主体不适格,按常规路径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是最简单的处置。然而,在走访中检察官了解到,年过七旬的陈某因反复诉讼已经心力交瘁。如果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即使启动再审程序,纠正诉讼主体错误,实质问题仍难以得到解决。
翻开泛黄的村组档案,《土地承包归户清册》上明确记录着,2010年、2011年、2013年这三个时间段,分别有1.22亩、0.78亩、1.01亩土地被征用,截至2013年,石某某所流转的3.01亩土地全部被征用,地方管委会发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共计6.2万余元。
查看3份不同年份的征地补偿清册后,承办检察官产生了疑问:为何本该属于石某某的补偿,数次都发到了陈某手中?带着疑问,秦钢三访村组深入调查,终于找到问题根源:当年双方仅是口头代耕,并未签订正式的流转协议。
检察和解理清糊涂账
“地是我种的,草是我除的,十几年的辛苦,难道就白费了?这钱是补我这么多年下地流汗的辛苦钱,一分也不能还!”面对上门释法说理的检察官,陈某攥着早已泛黄的补偿款存单,神情激动。
村委会负责人同样面露难色:“我们理解老陈的难处,可这笔补偿款是发给石某某的,村委会只是代发。现在钱款已经由我们垫付出去了,老陈如果不返还,村集体就要承担这笔损失,我们也没法向全体村民交代”。
面对双方的坚持,检察官没有简单套用法律条文,而是设身处地开展释法说理。
对于实际耕种的陈某,检察官推心置腹地分析:“因为当年没签订流转协议,这块地的‘名分’一直属于石某某,从法律上讲,征地补偿的大头理应归他,你从2001年到2013年不但辛勤耕种,还一直承担着‘两上缴’费用,地上你种的青苗、建的窝棚,这些补偿款理所当然是你的。但土地本身的补偿你全拿着,法律和情理上就说不通了,确实需要分一部分给石某某。”
同时,检察官也向村委会明确了他们的责任:没有督促双方“白纸黑字”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在发放征地补偿款时也未尽到审核义务,这才让矛盾一步步升级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
经多轮协调,村委会和陈某达成了和解方案:由陈某一次性支付村委会1.36万元,款项当场给付。
办结此案后,针对案件暴露的问题,大丰区检察院编制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律风险提示手册》,重点提示了“口头约定效力不足”等高频风险,列出了权利救济途径。今年11月17日,检察官回访时特意给陈某送去这份手册,其中第一个案例就是这场跨越多年的由征收土地补偿款引发的纠纷。陈某摩挲着手册感慨道:“要是当年有这么明白的指引,哪会闹到打官司的地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