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原告小刘(男)和被告小张(女)于202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在双方家庭的催促下,婚恋进程飞速推进。认识不久,双方便订婚、办理婚礼,2月14日正式办理结婚登记,从相识到领证用了29天的时间。
因婚前接触时间短,小刘未能察觉到小张的异常。婚后不久,小刘发现小张频繁无故发笑,且无法进行正常语言交流,行为举止异于常人。
2025年3月,小刘将小张送至医院就诊,小张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住院期间,小刘向小张家属追问后才得知,小张婚前早已患有精神疾病。
法院调查进一步查明,被告小张早在2023年2月至3月就在南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24年5月至8月,被告小张再次前往该院接受治疗。
原告小刘认为,被告小张及其家属在婚恋及结婚期间,始终未如实告知其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的事实,自己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缔结婚姻,此举给自身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小张所患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的“有关精神病”范畴,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所指的“重大疾病”。
被告小张在婚前两次住院治疗该疾病,其本人及家属对患病事实明确知晓,却在婚恋及结婚全过程中故意隐瞒,未向原告小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被告小张在婚后又未按照医嘱吃药治疗,致使其精神病复发。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