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 白京兰
新疆大学法学院讲师 田纯才
“明刑弼教”是古人在长期治理实践中对德刑关系的深刻总结,体现了儒家思想与法律实践动态结合的过程,不仅在古代发挥了重要作用,更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了有益启示。
“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原文载“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意为通过明确刑罚的适用来辅助教化,最终维护社会秩序。在古代,社会秩序的稳定依赖道德教化与法律约束的双重作用。道德教化旨在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而刑罚则是对违反规范行为的制裁。从历史背景来看,“明刑弼教”思想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先秦时期,儒家思想逐渐兴起,强调“为政以德”“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汉唐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政治家和思想家努力熔礼义刑德于一炉,强调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然而,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单纯的道德教化已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刑罚的作用逐渐受到重视。宋代大儒朱熹提出“严本宽济”的观点,对“明刑弼教”进行了系统阐述,将其提升到理论的高度。他认为,刑罚与教化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刑罚可以惩恶扬善,维护社会秩序,而教化则可以引导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减少犯罪发生。明太祖朱元璋将“明刑弼教”思想进一步发展并付诸实践。他通过《大诰》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主张“重典治国”,以严刑峻法维护社会秩序。而明代理学家丘浚则对这一实践进行理论纠偏,提出“刑以弼教”的核心观点,强调刑罚应与教化相结合,注重罪刑相称,反对滥用重刑,使“明刑弼教”回归儒家“德刑相济”的本源。
“明刑弼教”的法理内核在于德刑相济,既重视道德的引导作用,又不忽视刑罚的规范功能,强调通过道德教化培养人们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有儒家圣贤认为,人性本善,通过道德教化可以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道德教化并非万能,对于冥顽不化、屡教不改的人,刑罚的威慑作用不可或缺。这种威慑作用不仅对犯罪者本人起到惩戒作用,更对潜在的犯罪者起到警示作用。“明刑弼教”的法理内核还体现在对刑罚适用的严格规范上。古人主张“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滥用刑罚,体现出对人性的尊重和对公正的追求。传统法律强调“援法断罪、罚当其罪”,刑罚的适用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这种对刑罚适用的严格规范,不仅保障了百姓的基本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明刑弼教”思想在现代社会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一,它强调道德教化的重要性,提示我们在社会治理中不能忽视思想道德教育的作用。通过加强德育,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的发生,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促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其二,刑罚的威慑与规范功能在现代依然不可或缺。刑罚的威慑功能仍然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通过严格执法,并注重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对犯罪行为进行精准打击,可以有效遏制犯罪的发生,使刑罚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三,德刑相济理念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思路。当前,社会治理需要综合运用法治与德治手段,实现二者良性互动。例如,在处理轻微违法犯罪时,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既依法给予适当惩戒,又注重思想引导与行为矫正,实现惩戒、威慑与教育的三重效果;在日常治理中,以道德引导凝聚社会共识,以法律规范划定行为底线,推动形成“崇德尚法”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