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年来,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服务型执法,兼顾执法力度和温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惩教结合、促进过罚相当、做好案后指导,帮助涉案主体合规经营,确保免罚不免责。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龙海市榜山吴某某食品经营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5年5月26日,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吴某某食品经营部货柜上摆放有待售的散装面饼。经调查核实,该经营部原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为拓展业务,当事人于2025年3月29日向漳州市某某面业有限公司购进整箱面饼后拆零进行销售,但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指出其违法行为后,当事人立即停止散装食品销售,并主动提出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该经营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面饼)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能及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2025年7月30日,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案后积极指导当事人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
案例二
漳州市华安县华丰镇张某某食品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啤酒案
2025年5月22日,华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检查中,发现辖区内张某某食品商行所经营的啤酒已超过保质期,但仍置于货架上销售。经调查核实,其中一款12罐500ml啤酒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24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于2025年3月25日超过保质期限;另一款6罐500ml啤酒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1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于2025年4月22日超过保质期限。由于当事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上述两种啤酒在保质期限届满后仍置于货架上销售,货值金额1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不在餐饮环节,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同时,采购上述两种啤酒已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未接到有关当事人因销售上述涉案过期啤酒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或反映,并能自行改正。该违法行为表现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2025年6月12日,华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同时,积极指导当事人如何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效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
案例三
漳州市长泰区八某某生鲜超市销售无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某超市货柜上摆放有待售预包装食品蔴粩外包装未见生产日期标识,数量共41包;蜜饯(冬瓜条)外包装未见生产日期,数量共12包。经调查核实,该超市销售的蔴粩和蜜饯(冬瓜条)从安溪某小作坊购进的,购进时在食品的外包装上并未见标明生产日期的标识。执法人员当场指出其违法行为后,该超市立即停止上述两款食品的销售。该超市销售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鉴于该超市经营外包装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系其从事食品经营以来首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案件调查期间未收到相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且当事人积极召回涉案食品,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的“轻微免罚”情形。2025年3月5日,长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