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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民间借贷的基础法律关系审查——李某一诉李某二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索引】
(2025)陕0528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原、被告经董某某介绍相识,董某某称被告李某二能够办理公租房,每人收费12000元。原告李某一欲通过被告为亲朋办理公租房,遂向被告李某二转账24000元,又通过董某某向被告转账12000元,共计36000元。原告转账后未见被告通知办理,之后便向被告索要款项,被告于2024年2月8日返还8000元,又于2024年6月17日向原告李某一出具借条,承诺分期归还剩余的28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公租房系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国家对公租房的租赁对象、申请条件等均有严格规定。本案原告请托被告办理公租房并支付相关费用,双方之间的请托行为违反了国家政策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被告从原告处收取的公租房办理费28000元应予退还。本案原、被告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李某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某一28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一的其余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转化型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审查本质上是当事人民事权利处分与司法审查的动态平衡。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变更债权债务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区分了一般债权凭证与调解、和解、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的审理规则。但意思自治并非绝对,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仍是意思自治的边界,要求民间借贷的基础法律关系必须排除非法债权来源。实践中核心争议在于基础法律关系的审查深度,即仅需形式审查还是需实质审查。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明确,需通过请求权基础分层审视,确认基础债权的合法性,之后确认转化行为是否违背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其次,排除违法所得转化,通过赌博、非法集资、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款项,即使达成借贷形式的结算协议,也应认定为转化无效,并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供稿:富平法院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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