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2”购物节将至,低价好物固然香,但千万别被“百元名牌”“高仿平替”迷了眼——这些看似划算的商品,可能藏着商标权侵权的“坑”!
近日,高新法庭受理了一起商标权侵权纠纷。原告为某知名服装公司,经多年运营,已是深受消费者喜爱的高端服装品牌。原告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了系列商标。作为商标权人,原告发现被告李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网店中,未经其许可,使用案涉商标进行宣传,并销售带有案涉商标的服装,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公司将李某与电商平台诉至法院。
其实,特色商标被照搬或模仿、品牌标识被擅自使用误导消费者,这些都属于侵权行为!
对品牌方来说,侵权商品多为低成本仿冒品,消费者误购劣质侵权商品后,容易将负面体验归咎于商标权企业,导致品牌声誉受损;同时,企业的市场份额也可能会被挤压。
对消费者来说,侵权产品缺少质量管控,更是缺乏保障,家电可能漏电、护肤品可能导致过敏!而且侵权商家多为临时售卖、贴牌销售或无正规经营资质的主体,缺乏售后体系,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消费者无法享受退换货、维修、质保等正规服务,投诉无门,甚至可能因购买盗版产品涉及法律纠纷。
【提示】
因此,不管是商家、消费者,还是创业的小伙伴,都得把知识产权当回事:
商家:自主注册商标,进货守规矩,拒绝知假售假,不碰仿冒产品,一经查实将面临诉讼风险。
消费者:认准官方渠道、正规店铺,低价名牌多留心,发现侵权大胆举报,主动抵制盗版仿冒,遇到假冒商品可通过平台投诉举报。
初创业者:创业先查商标专利,坚持自主创新,不抄袭盗用他人成果,合法、诚信经营。
“双12”购物,图的是安心划算,别让侵权产品毁了好心情,让我们一起当知识产权守护者,对侵权商品说“不”,为正版买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供稿: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张 薇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