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临近年底
一些劳动者
因各种原因
带薪年休假还没休或者没休完
那么
未休的年假会过期作废吗?
年假是否能跨年度休?
对此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阳表示
未休年假并非过期作废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
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先来看一个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案例:
赵某于2023年12月入职蓝天公司,此前其已经在白云公司连续工作满3年。2024年9月,张某欲请休年休假5天,蓝天公司却以“入职未满1年”为由拒绝,表示按照公司的规定,年休假仅计算本公司工龄,其他公司的工作年限在本公司无效。后张某于2024年10月离职,因协商无果,赵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蓝天公司支付2023年12月至2024年10月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3678.16元。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赵某提交的社保缴费记录、前单位的劳动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入职蓝天公司前已连续工作满一年,故自其入职之日起即享有年休假,依法其每年应当享受5天的年休假。蓝天公司主张其公司仅计算本公司的工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法院对蓝天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北京海淀法院判决蓝天公司支付赵某2023年12月至2024年10月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3678.16元。宣判后,蓝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未休的年假会过期作废吗?
“不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阳表示。
由此可见,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需取得职工同意,未休年假并非过期作废。劳动者有权就应休未休带薪年假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补偿。
年假是否能跨年度休?
“可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职工未休的年假,怎么补偿?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在实际支付时,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200%的工资。
具体的计算公式为:未休年休假工资(额外支付部分)=(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不含加班费)/ 21.75天)×应休未休天数×200%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企业通过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某个年度
没有休年假就过期作废
或者视为放弃
这种做法合法有效吗?
“不合法”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某个年度内未休年假的,可以做跨年度安排。因此,不安排年假需经职工本人同意,且即便职工同意不休年假,也不代表其放弃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有的企业要求员工签署放弃年假声明
主张职工不享受年假
这种做法合法有效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如果员工是基于个人原因,自愿、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年休假,并非出于欺诈、胁迫等不合法手段,那么这种声明是有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新闻多一点
哪些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第一条另明确,《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哪些情况劳动者不享受带薪年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来源:工人日报 记者 窦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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