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连接金融与实体经济的重要纽带,规模突破4.5万亿元的金融租赁行业迎来重要监管规范。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覆盖融资租赁业务全流程,从尽职调查、风险审批到租后管理、风险防控均作出明确规范,该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租赁研究中心主任史燕平教授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新规的落地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监管给予了新的认知与重视,规范了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将推动金融租赁公司聚焦本应从事的新设备资产融资的核心使命,引导金融租赁持续服务实体经济。”
租赁物管理成为合规关键
《办法》共设8章68条,包括总则、尽职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的订立与执行、租后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和附则。其核心亮点在于构建了全流程、差异化的业务监管体系,直指行业存在的租赁物不实、估值虚高等突出问题,通过多维度规范筑牢风险防线。
作为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的首要前提,租赁物管理被贯穿业务全环节。
《办法》明确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在尽职调查阶段需全面核查租赁物的适格性、权属、价值及物理状况,核实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严禁低值高估;审查审批环节进一步强化实质性审查,重点核实租赁物适格性、所有权转移真实性,以及承租人融资和使用需求的合法合理性,其中售后回租业务金额被明确限定不得高于租赁物价值;合同订立与执行阶段需明确租赁物核心要素,规范登记与交付流程,确保权属清晰;租后管理则对处于在建、在租、租期届满和待租等不同状态下的租赁物,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要求。
针对不同业务模式的风险特征,《办法》实施分类施策的差异化监管。
对于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等主流业务,分类施策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有效解决了监管适配性不足问题。其中,售后回租作为乱象高发领域,被纳入专项规范:除金额限制外,要求强化资金用途监测,重点做好资金用途监测和管理,防止资金挪用等问题,同时严格排查权属瑕疵,避免因租赁物权利负担引发处置风险。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也被提升至重要位置。
《办法》专章明确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操作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等重点领域的防控要求,督促金融租赁公司健全内部审计、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经营性租赁资产管理、境外业务管理及员工行为管理,构建全方位风险防控体系。
金融监管总局司局负责人表示:“为适应行业发展实际,加强相关业务的风险管理,有必要制定出台与业务适配性更强的监管制度规定。《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防控业务风险,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监管框架持续完善
此次《办法》的落地,是金融租赁行业监管框架持续完善的关键一步。
史燕平介绍道,自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来,金融业监管持续强化。2023年,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聚焦金租机构层面的公司治理与合规内控;2024年,又修订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侧重机构设立、变更、退出等主体监督管理,而本次《办法》的出台,填补了业务操作层面的监管空白,监管框架持续完善。
“这三项管理规范,共同构成‘机构管理+业务规范’的全体系监管框架。”史燕平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我国融资租赁业近20年实现了快速发展,金融租赁公司数量从不足10家增至约70家,行业规模突破4.5万亿元,但业务规范层面长期缺乏有效约束。
史燕平解释道,国际上共识的融资租赁业务,其核心特征是为新设备采购方或设备投资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精准对接新设备销售与企业设备投资的核心需求;但国内多数业务集中于旧设备或无实质设备的交易,部分机构甚至通过编造租赁物清单规避监管,背离了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初衷,更背离了融资租赁行业的核心使命。
“新规的及时性体现在它精准回应了行业长期存在的关键矛盾。” 史燕平补充道,一方面能通过明确业务边界约束市场乱象,另一方面可弥补我国新设备资产融资类金融工具的缺口,进一步完善金融产品体系,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解决行业深层问题需企业与监管双向发力。史燕平认为,新规发布后,企业层面需主动重塑业务定位,将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应是新设备资产融资的概念,贯穿到股东认知、企业战略制定、员工执行等运营管理的全过程中,避免单纯追求规模导向的发展理念,力争在不远的将来,我国金融体系可以确立“以设备资产为基础的资金融通工具”的独特价值,进而助力我国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落地见效。
金融监管总局司局负责人表示,后续将做好《办法》颁布实施工作,持续做好“五大监管”,指导金融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做精专业,打造专业化、特色化竞争力,紧紧围绕“五篇大文章”,更好发挥“融资+融物”独特优势,在服务国家战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作者:郭聪聪 编辑:方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