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12月11日讯 边看手机边找电梯,不慎坠入10米深的采光井,虽万幸捡回性命,却落下十级伤残。伤者起诉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维权。
12月11日,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明确划定三方责任:伤者因自身疏忽自担40%责任,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分别承担40%和20%的赔偿责任。
看手机分心,坠入深井致伤残
2025年3月,刘杨(化名)受邀前往某小区六栋业主家中测量房屋尺寸。驾车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负一楼后,他下车边看手机边寻找电梯。因未注意电梯乘坐标识,他误从605号车位进入与空置房屋连通的区域。
当时,某房产公司项目部正在该空置房屋内施工,连通车位与空置房的门处于打开状态,刘杨进入后不慎掉入约10米深的采光井,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刘杨事后得知,某房产公司及其项目部是该小区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住宅、商铺、停车位等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双方还约定:“负一层车位由物业管理,负二、负三层车库由开发商管理。”事发楼栋已由开发商移交给物业,且均已验收合格。
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刘杨将房产公司及物业公司均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判决:三方均需担责
桂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对事发现场进行勘查,发现事故发生时,采光井无危险警示标识、护栏及掩盖措施;电梯入口无照明,标识不显著。空置房内有自然光照射,采光井距605号车位后的房门约3.8米,光线条件足以让成年人察觉危险。事故发生后,开发商才对采光井加装围挡和护栏。
法院审理认为,采光井附近光线明亮、距离房门有一定距离,理性成年人足以规避危险,刘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步行时专注看手机,未观察电梯标识及路况,其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采光井位于负一楼与负二楼连接处,开发商作为负二楼车库管理者及采光井相关区域受益者,未举证证明交付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施工时打开空置房门却未对采光井设置警示或防护,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对刘杨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车库及附属设施(采光井)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其虽辩称未移交相关车位,但无证据佐证,且未修复电梯入口照明、完善标识,也未排查采光井隐患,存在管理疏漏,对原告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酌情认定刘杨自行承担40%的责任,小区开发商承担40%的赔偿责任计7万余元,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3.5万余元。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