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死亡
保证责任就随之消灭?
保证责任本质是财产责任
不因保证人死亡而消灭
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李华(化名)因经营所需向某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申请借款33.8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年。为保障债权实现,张力(化名)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农商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2年。2023年9月,借款到期后,李华未能按约还款,而保证人张力已于2022年3月因病去世,遗嘱确定儿子张甲、女儿张乙、孙子张丙、孙女张丁为继承人。后农商行将借款人李华及张力的四位继承人一并诉至西乡法院,要求李华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张力的四位继承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商行与李华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张力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李华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付息的违约责任;张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其保证责任不因自身死亡而当然消灭。张甲、张乙、张丙、张丁作为张力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张力的遗产,应在继承张力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李华偿还农商行借款本金33.8万元及相应利息;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在各自继承张力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连带保证人死亡后,其保证责任是否消灭,其继承人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其本质上属于保证人的金钱给付之债,并不会因为保证人死亡而自动消灭。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同时,也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这既体现了“责任随遗产走”的公平原则,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许沥心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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