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证监局)
来源:山东证监局
尹柳斯:
经查,济南榕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外部机构开放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权限,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三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济南榕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条例》第三条、《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你在我局现场检查期间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配合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违反了《私募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