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落楠) 12月3日,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对部分食药物质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管理,以支持食药物质进口贸易发展。
食药物质全称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根据公开信息,目前食药物质目录已纳入106种物质。此次《公告》提出,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清单化管理,并动态更新,同时发布了包括丁香、甘草、化橘红等30种物质的《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
《公告》要求,对试点实施的进口食药物质,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在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时,应明确申报产品用途,承担依法如实申报责任。对于《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中的商品,进口申报为药用用途的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申报为其他用途的免于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公告》明确,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进口食药物质分别按照食品、药品的进口、经营、加工等环节的相关要求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守法合规经营。需注意的是,除可将药用用途进口的食药物质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外,进口企业不得改变商品用途,将商品销售用于非申报用途的企业或个人。此外,按照《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应符合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相同品种项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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