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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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万红)日前,市交通运输委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对《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汽(电)车管理,维护乘车秩序,保障乘客和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意见征求时间为11月18日至11月28日,该守则拟于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记者在《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守则征求意见稿)中看到,守则征求意见稿包括乘车秩序、文明乘车、乘车优惠、物品管理等15条内容,其中不少修改与市民出行息息相关。
车厢内不得饮酒乞讨
守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就增加了相关内容,包括“文明乘车,不随意插队”“先下后上”“乘坐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不抢占座位”,并将现行守则中“前门上车、后门下车”的表述,修改为“应按照指定的车门上、下车”。
对于乘客在车厢内的行为,守则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将现行守则中“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的表述,修改为“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饮酒、乞讨、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并增加了内容“乘客有违反前款行为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劝止,劝阻无效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免费乘车凭证只限本人使用
对于乘客上车购票或免费乘车的相关内容,守则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将现行守则中“免费乘车凭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对冒用他人免费乘车卡刷卡乘车的,驾驶员有权收回上交”的表述,修改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乘客,凭有效证件,经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查验后,可以免费乘车。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免费乘车凭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同时,守则征求意见稿还在第十条中增加了内容“乘客拒不支付票款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违反守则规定乘客,从业人员有权劝阻、制止或拒绝服务
对于市民携带物品乘车,守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将现行守则中相关表述,修改为“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高度(长度)不超过1.7米的行李物品乘车。乘客坚持携带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携带婴儿车、残疾人使用的轮椅等物品乘车应妥善放置,不得阻碍通道,避免与其他乘客发生碰撞。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由乘客承担。”
此外,守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也将现行守则中相关表述进行了调整,修改为“不得携带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乘车;不得携带活体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充气球以及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含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等充电辅助交通工具,残疾人携带的电动轮椅车除外)乘车。乘客坚持携带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对于违反守则相关规定的乘客如何处理,守则征求意见稿将现行守则中相关表述,修改为“违反本守则规定的乘客,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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