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近日,顺义区法院审结一起因退休年龄认定和劳动合同终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孙某年满60周岁,距离延迟退休年龄一个月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被判支付赔偿金。
2023年3月1日,58岁的孙某进入顺义区一农场从事保洁工作。2025年3月25日,已经60岁的孙某接到公司通知,称其“无需再来上班”,工资将按3月满勤发放。孙某认为,根据国家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他应于2025年4月30日退休,公司在3月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农场方面则称,双方劳动关系在2025年2月28日已到期,公司出于“照顾劳动者、保障顺利退休”的考虑,才将劳动关系延长至2025年3月30日,并非续签劳动合同。孙某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部门裁决农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农场不服,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2023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但农场认可孙某在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期间也在该农场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有义务在第二次合同期满后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农场所谓“延长一个月作为福利安排”并不能否定劳动关系的继续存在。孙某在2025年2月28日后继续上班,已体现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孙某出生于1965年3月30日,应于2025年4月退休,而非农场所称的3月。农场据此提前终止劳动关系违反国家政策和劳动合同法,属违法解除。法院判决农场向孙某支付赔偿金19480.85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临近退休人员的劳动权益保护需重点关注,用人单位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严格规范用工行为。”顺义法院立案庭法官徐四林介绍,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需严格遵循国家政策标准,用人单位无权自行设定或变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以满六十岁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应属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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