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兴业银锡,证券代码:000426)近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收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云检民监(2024)86号),就公司与西藏鹏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鹏熙”)关于昆明市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都矿业”)51%股权的转让纠纷诉讼,云南省检察院决定不支持西藏鹏熙的监督申请。公告同时明确,该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据了解,该诉讼源于2019年10月,公司因与西藏鹏熙就铜都矿业51%股权转让事宜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及履行产生争议,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公司作为被告积极应诉并提起反诉。此后,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
以下为该诉讼的主要进展时间线:
| 时间 | 诉讼阶段 | 主要结果 |
|---|---|---|
| 2019年10月 | 收到应诉通知 | 公司被西藏鹏熙起诉,作为被告应诉并反诉 |
| 2020年4月13日 | 一审判决 | 昆明中院出具(2019)云01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 |
| 2020年9月29日 | 二审终审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云民终972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 |
| 2022年3月28日 | 再审申请 | 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21)最高法民申272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西藏鹏熙再审申请 |
| 2024年3月28日 | 监督申请受理 |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西藏鹏熙的监督申请 |
| 2025年12月(近日) | 监督申请结果 | 收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支持西藏鹏熙监督申请 |
公告显示,云南省检察院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表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不支持西藏鹏熙的监督申请。
兴业银锡指出,鉴于云南高院已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且西藏鹏熙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被驳回,本次云南省检察院未支持其监督申请,因此本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提醒投资者,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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