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11月3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深圳前海昆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前海昆桐资产”)因在私募基金管理中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这一处罚源于公司未独立履行投资决策职责,将产品管理权违规委托他人行使,暴露出其在基金财产管理中存在的勤勉义务缺失问题。
违规事实:投资决策权外溢 勤勉义务缺位
公告显示,深圳证监局经查实,前海昆桐资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时,存在“未独立进行投资决策,将在管产品投资管理职责交由他人行使”的情形。监管部门指出,上述行为表明公司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的规定。
监管利剑出鞘: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祭出警示函
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前海昆桐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权利救济通道:60日复议期与6个月诉讼期并行
公告明确,前海昆桐资产如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监会法治司),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警示函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私募基金行业在合规运营方面的监管红线。业内人士指出,独立投资决策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职责,委托他人行使管理权不仅违反监管规定,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面临不可控风险,前海昆桐资产的案例为行业敲响了合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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