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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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于水近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已全面完成“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任务,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从“基础构建”到“深度应用”的关键跨越。
据了解,2021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发布,成为全区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制度保障得到强化。2024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内蒙古成为全国少数拥有两部信用建设地方性法规的省区之一。在制度支撑下,内蒙古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水平实现跨越式提升,“十四五”以来,内蒙古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全区各类主体信用信息超5.97亿条;各地各部门在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累计调用查询信用信息超8984万次;在信用修复领域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累计为9154个失信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修复服务2万次;在公职人员调任选任、评先评优等工作中,累计查询信用信息130万人次。
同时,内蒙古印发相关工作方案在42个重点行业领域推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切实推动经营主体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信用便企成效显著。
此外,“十四五”以来,内蒙古完成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工作。截至目前,平台累计发放贷款1037亿元,其中信用贷款536亿元,相较于“十三五”末提升超31倍。同时,设立1亿元民营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风险分担资金,让“银行更愿贷、企业更易贷”;选树诚信典型企业超过21万家,这些企业可享受到迭代升级的《守信激励措施清单(3.0版)》中的23条激励措施,其中A级纳税人还可额外享受到40余条激励措施,切实增强守信主体的获得感与荣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