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转自:中国经济导报
近年来,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大力发展生物制造产业,拥有生物制造骨干企业27家,成为全国重要的酶制剂、甾体原料药和医药中间体生产出口基地。图为津市高新区一企业内,工作人员进行种子罐蒸汽消毒作业。新华社
柴洁
上千万元的“融资承诺费”,该不该成为金融机构放款的前提?企业改制留下的历史债务,该由谁承担?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还应为公司债务“买单”?
12月4日,时值第十二个国家宪法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7件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民商事案例。这些案例聚焦上述困扰民营企业的现实问题,为民营企业稳定经营预期提供司法保障,生动诠释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闯在发布会上介绍,此次发布的7个典型案例,地域分布覆盖东、中、西部地区,审理层级包括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四级法院,内容涵盖融资环境优化、股东有限责任激活、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企业名誉信用保护等多个方面。案例较好地反映了人民法院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最新工作进展。
依法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解决融资问题是保证民营企业“稳生存”“谋发展”的基础支撑,是激发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关键举措。长期以来,融资难、融资贵是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此次发布的两起典型案例精准回应这一痛点。
在“某银行诉某地产开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银行在发放3.5亿贷款前,向企业收取1000万元“融资承诺费”,却未提供任何相对应的服务。人民法院认定银行违反金融服务收费公开透明、质价相符原则,在收取贷款利息之外,超出金融监管规定准许的收费范围,不当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按照“砍头息”的裁判规则,将该“融资承诺费”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
而在“某银行诉港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人仅迟延两天支付利息且后续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属于显著轻微违约,且在有多份人保和物保的情形下,银行直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判决驳回银行主张贷款提前到期的诉讼请求。
这两起案例共同明确了金融机构权利行使的边界,为民营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稳定经营预期提供了司法保障。
王闯表示,人民法院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宗旨,依法助力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通过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严格落实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推动金融机构持续优化普惠金融供给和服务,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利息和费用收取、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行为,协同金融监管部门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确保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厚植公平竞争沃土
“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此次发布的案例精准契合这一要求,实现立法意图与司法实践的同频共振。
企业改制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改制中,债权债务界定模糊、资产移交不清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容易制约改制后的民营企业发展。例如,本次发布的“某资产管理公司河南分公司诉某商贸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中,涉及企业改制遗留的债务承担问题。
某商贸公司系由老国企子公司改制成立,依据当初方案,其应在接收4660余万元资产范围内承担相应债务。然而,关键的抵债资产并未实际交付。人民法院细致梳理企业改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确认原改制方案未完全履行,某商贸公司仅实际接收180余万元资产的基础上,再审改判该公司在接收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的审理,精准剥离了不应由民企承担的巨额债务,依法妥善化解了困扰地方政府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助力民营企业卸下包袱再出发。
王闯介绍,在此类案件的裁判中,人民法院既坚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底线,又充分考虑企业改制的复杂性和历史特殊性;既不允许企业借改制逃废债务,也不加重企业不合理负担,实现各方利益平衡。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治的方式给出实践解答,把法律条文讲清楚了,把裁判规则说明白了,能够有力引导形成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让民营企业安心发展放心经营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不仅体现在“依法规范”的刚性与力度,更蕴含于“善意文明执行”的温度与智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创新执行举措,在切实守护企业产权、优化解纷方式的实践中,让法治真正成为民营企业可感知、可预期的坚实依靠。
明晰的产权结构是稳定民营企业家信心的重要基石。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规定。
在“某投资公司诉某集团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改判已履行出资义务的民营企业股东受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无需被公司债权人追加为被执行人。这一判决稳固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责任“防火墙”,有助于激励更多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发展。
依法规范、善意文明执行,是维护企业信用的应有之义。人民法院在司法全过程中严格规范执行行为,依法审慎适用执行强制措施,坚决防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努力做到不中断企业的经营管理体系,不中断企业的资金往来,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扩大对企业声誉的负面影响。
在“某家居公司诉某咨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在审查确定当事人间存在真实争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申请,采取“执前扣划”措施,既避免了胜诉一方民营企业因现金流短缺而陷入财务困境、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又避免败诉一方可能因成为被执行人而出现征信问题,影响企业信誉。本案处理最终实现了各方当事人的互利共赢和纠纷的高效实质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与“信用呵护”的双赢,展现了司法服务的温度与智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系统化的司法政策和标杆案例,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了全方位、立体化的法治保障体系,精准回应了经营主体对公平环境、稳定预期和创新动力的核心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精准回应了长期困扰我们的痛点与难点,让我们广大民营企业家对未来发展更加充满信心、更加安心。”全国工商联执委,重庆市工商联副主席、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游洪涛表示,这份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指引,让广大民营企业家真切感受到了法治的力度与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