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审结一起因未成年人违规骑马进入机动车道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年6月30日,11岁少年阿某在赛马场观看完比赛后,骑马沿机动车道返家途中,与叶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叶某重伤,5日后抢救无效死亡,涉事马匹与摩托车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阿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叶某承担次要责任。
因赔偿协商未果,今年6月9日,叶某家属向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0余万元。
8月20日,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为128万元,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决叶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即38.4万元,阿某法定监护人赔偿70%的损失,即89.6万元。
阿某法定监护人认为,叶某存在无证驾驶摩托车且车速过快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叶某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于9月5日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重新认定责任主体与份额。
伊犁州分院二审认为,交管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双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该认定书具有法律效力。上诉人主张叶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缺乏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1月10日,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