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4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与被执行人唐海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海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文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唐海涛,男,汉族,1992年12月1日生,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大乙路理想街1号楼1单元602室
身份证号:42032219921201XXXX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1543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03民初932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689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唐海涛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10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11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琪与被执行人张永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永国逾期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琪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永国,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凤栖东路8号2栋2单元6层3号,身份证号:62020219730903XXXX)。
执行案号:(2025)陕0103执3440号
执行依据:(2022)陕0103民初2797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74200元及相应利息
悬赏金额:举报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申请执行人张琪承诺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额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 029-84500843
联系人:杨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11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杰与被执行人李颜民、许岩军、禹州市朝然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颜民、许岩军逾期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世杰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岩军,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顺河街14号,身份证号:41020419631106XXXX。
被执行人:李颜民,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花石镇夏庄村,身份证号:41108119721011XXXX。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1508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03民初772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302147元及相应利息
悬赏金额:举报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申请执行人李世杰承诺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额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 029-84500843
联系人:杨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来源| 西安碑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