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7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
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5年12月5日为授予日,向两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58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履行的程序
1、2025年9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7%;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预留3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3.04%,占公司总股本的0.26%。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97人,授予价格为5.22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实施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浙江天册”)就本激励计划的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5年9月27日至2025年10月7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10月15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根据股东会的授权,2025年10月2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决定将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97名调整为196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000万股保持不变;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以5.22元/股的价格授予194名激励对象(公司副总经理林娜女士和董事会秘书黄志强先生暂缓授予)合计1,942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5年10月21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浙江天册和荣正咨询也就前述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和本激励计划关于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的事项,决定将授予价格(含预留)从5.22元/股调整为5.12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浙江天册和荣正咨询也就前述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1,94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5年11月11日。
6、根据股东会的授权,2025年12月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两名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58万股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的授予日为2025年12月5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浙江天册和荣正咨询也就前述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董事会对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核实,认为: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5.12元/股的价格授予两名激励对象合计58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授予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性的说明
因两名激励对象林娜女士和黄志强先生在首次授予日(2025年10月21日)前6个月内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暂缓对两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截至目前,公司及林娜女士、黄志强先生关于限制性股票的各项授予条件均已成就,董事会决定向两人合计授予5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12元/股,授予日为2025年12月5日。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与经股东会批准实施的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普通股股票。
2、股票性质:限制性股票。
3、暂缓授予的授予日:2025年12月5日。
4、暂缓授予的数量:58万股。
5、授予价格:5.12元/股。
6、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名,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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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5个月。
(2)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7个月、29个月和41个月。
(3)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分三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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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
8、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公司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摊销。
公司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授予日为2025年12月5日,根据授予日收盘价进行测算,2025-2029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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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于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对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若考虑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员工的正向激励,其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暂缓授予的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八、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及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等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并经董事会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范围内。
3、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5年12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和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2025年12月5日为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两名激励对象58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伟星股份本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批准与授权、授予条件、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来源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合法、有效;伟星股份尚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办理登记、公告等相关事项。
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荣正咨询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伟星股份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伟星股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向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6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12月2日以专人或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5年12月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九名,实际亲自出席董事九名。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专人或传真送达等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阅并在议案表决书上表决签字,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项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决定以2025年12月5日为授予日,以5.12元/股的价格授予暂缓授予的两名激励对象林娜女士和黄志强先生合计58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6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向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向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