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2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玖灿文化传媒(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玖灿文化传媒”)及时任董事长隋强因未按期披露2025年中期报告,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相关违规行为已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深圳证监局披露,玖灿文化传媒未按照规定期限披露2025年中期报告,该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按期披露中期报告是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基础,未按期披露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动态,影响市场信息透明度。
针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隋强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人。深圳证监局指出,隋强未按照《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监督责任,隋强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未能有效履行上述义务,对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深圳证监局依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决定对玖灿文化传媒及隋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作为常见的监管手段,旨在提醒市场主体规范运作,而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则意味着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将受到影响,可能对其未来融资、业务合作等活动产生潜在约束。
深圳证监局同时明确了救济途径:如玖灿文化传媒及隋强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监会法治司),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市场主体需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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