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长白山地区民宿网约房治安管理,消除公共安全隐患,预防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持续稳定,促进民宿网约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长白山实际,我局起草了《长白山民宿网约房治安管理细则(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辖区居民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长白山公安局治安支队(地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邮政编码:133613),信封注明“民宿网约房治安管理细则意见征集”字样;
二、电话方式:李警官,18004335900
李警官,18043306559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4日。
长白山公安局
2025年12月4日
长白山民宿网约房治安管理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长白山民宿网约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经营者和入住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促进民宿网约房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民宿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长管办规〔2024〕3号)等指导性文件要求,结合长白山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辖区域内民宿网约房,适用本治安管理细则。
本细则所称民宿网约房是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居民住宅、集体房屋或其他配套用房,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定,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服务的小型住宿设施。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民宿网约房按照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三条 民宿网约房治安管理坚持政策引导、依法依规、便利准入、创新规范、共治共享原则。
第四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全区民宿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民宿网约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组织实施民宿网约房治安防范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
第五条 长白山公安局负责辖区内民宿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按照职责具体承担辖区内民宿网约房信息采集登记、监督检查等治安管理工作。社区及物业企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民宿网约房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民宿网约房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民宿网约房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登记下列信息:
(一)营业执照(已申请但暂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出具60日内取得营业执照的承诺书);
(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经营民宿网约房的书面证明;
(三)民宿网约房名称、地址、床位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四)民宿网约房发布房源的网站或APP名称。
第七条 从事民宿网约房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房屋符合建筑、治安等安全要求;
(二)有必要的财务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三)安装公安机关认可的民宿网约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属地派出所;
(四)应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民宿网约房经营:
(一)违法建筑或者地下空间;
(二)移动性或者临时性构筑物;
(三)厨卫间、阳台、过道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间;
(四)利用旅馆业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从事民宿网约房经营活动;
(五)依法不得作为网约房经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安机关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设全区统一的民宿网约房治安管理系统;
(二)负责开展民宿网约房入住人员信息核查、治安风险提示;
(三)负责指导、监督民宿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平台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安全培训;
(四)负责对互联网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抽查;
(五)负责查处利用网约房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在民宿网约房治安管理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民宿网约房经营者报告后应当采集相关信息并录入网约房治安管理系统,民警实地核查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发放网约房标识并向网约房经营者宣传告知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第十一条 民宿网约房标识应注明所在地派出所名称,社区民警的照片、姓名及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四章 经营者和入住人应当遵守的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民宿网约房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一)与房源所在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承诺书;
(二)房门外侧显著位置粘贴公安机关发放的标识,房门内侧显著位置粘贴入住人员治安安全告知。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实名登记制度、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水电安全使用须知、烟花爆竹购买燃放规定等;
(三)安装身份证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四)检查登记实际住宿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并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
(五)民宿网约房必须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犯罪的规定,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
(六)不得向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提供住宿服务;
(七)不得接收外籍人员住宿,应当引导其入住有外籍人员身份信息登记系统的宾馆旅店;
(八)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形迹可疑人员,以及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对发生在民宿网约房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民宿网约房经营者提供住宿服务前,应当对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第十四条 民宿网约房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规定:
(一)经民宿网约房经营者或者民宿网约房电商平台实名核验后入住;
(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留客住宿或者私下转让床位;
(三)不得利用民宿网约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民宿网约房;
(五)安全使用民宿网约房,发现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经营者予以消除;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其他规范
第十五条 民宿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参加公安机关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及时整改治安安全隐患,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民宿网约房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报告属地派出所。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民宿网约房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民宿网约房正常经营和入住人的合法权益。民宿网约房工作人员和入住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对于民宿网约房经营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网约房治安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
来源:长白山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