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吉林证监局)
来源:吉林证监局
齐鑫:
我局检查发现,集安市万资人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未按规定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未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