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吉林证监局)
来源:吉林证监局
长春新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采取自行销售方式销售私募基金,未按规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第十七条的规定。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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