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
《云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云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发〔2006〕145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突发事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依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全面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委、省政府应对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工作,以及超出事发州(市)应对能力或者造成重大影响需省级指导、协调、指挥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 突发事件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安全事件按另行规定分级。
1.4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和基层组织编制的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
不同层级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不同层级应对主体、应对重点、应对行动,细化相关任务、流程、措施,体现应对主体职责、应对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体要求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支撑性文件包含应急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部门和单位为分解细化职责任务编制的工作方案。行动方案是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为执行具体任务编制的工作方案。
相邻或者相关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组织指挥体系对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层面指挥体制
省委、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省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根据单个突发事件设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构负责人依据省级专项预案确定或者由省委、省政府指定,成员视情由省级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或者派出工作组,统一指挥或者指导现场处置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省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在相关省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处置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协调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省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处置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其他突发事件的牵头处置部门,依据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确定或者由省委、省政府指定。
2.2 省级以下层面指挥体制
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由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临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的设立,参照省级层面指挥体制执行。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机制,明确专门工作力量,制定应急预案,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响应、信息报告、先期处置、资源调用、组织动员能力,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相关工作。
相邻地区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视情况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生态环境保护、交通管制、治安警戒、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物资和经费保障、交通运输、通信、电力、油料、生活保障、新闻舆情、涉外工作、善后处理和专家组等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由牵头处置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其他工作组由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或者专家担任组长。
2.4 应急专家库
县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牵头处置部门建立相关专家库,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应当积极为各领域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必要时按照要求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省市县三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通报。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并及时报告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医疗、供水、排水、电力、油气等行业应当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备用设施和方案,储备充足应急和抢修物资,提升防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完善监测网络,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推动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深度融合,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强化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更新和运用,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3.2.2 预警
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按照国家确定的划分标准执行。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发布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及时开展预警信息研判,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和预警响应措施,具体要求根据突发事件类别、不同层级应对主体在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明确。
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按程序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报有关方面。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 处置与救援
3.3.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统筹调配本区域各类应急资源和力量,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开展自救互救、转移避险等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3.3.2 信息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和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及时、客观、真实报送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紧急信息报送。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应当立即通过110接处警电话或者其他渠道报告。涉事单位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报告。
(2)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包括突发事件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先期处置情况等。续报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影响范围、事件性质、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应对措施等。终报包括事件原因初步分析、处置过程和结果、善后情况等。
(3)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核实、研判,按规定逐级报告并通报相关方面。
事件可能演变为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3.3 响应分级
(1)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等因素,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响应等级不等同于事件等级。省级响应级别划定、启动条件、审批程序、指挥机构及应对措施等具体规定,在省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市县乡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明确本地区应急响应级别划定、启动条件、审批程序、指挥机构、应对措施等,视情对响应级别作简化性规定,可以不划分为四个响应级别。
(2)提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根据事态发展和损失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特殊情形下,省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牵头处置部门可以提出提级响应建议,按程序报批启动。
3.3.4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实行分级指挥和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机制。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省委、省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则上分别由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必要时,可以由省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省委、省政府指定的部门牵头处置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度。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
3.3.5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和政府应当针对不同类别事件,采取与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具体应对措施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应当立即开展人员搜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治、疏散转移、临时安置、应急救助、监测研判、损失评估、封控管控、维护秩序、应急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消除事件危害,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2)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除前款所列措施外,应当及时隔离传染源,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防控重点,实施排查管控、防护防疫等应对工作,必要时采取有关限制措施。
3.3.6 社会动员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社会工作部门、共青团组织、红十字会等做好社会动员工作,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依法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做好自救互救、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3.3.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加强引导、注重效果,严格制度、明确职责”的原则,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省级层面应对时,原则上由省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或者省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发布信息。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由省委、省政府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由负责牵头处置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发布信息。一般情况下,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在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件原因、伤亡人数、资金投入、力量编成、救援进展、责任追究和事态发展等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3.3.8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党委和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宣布应急结束,逐步解除应急措施,及时撤销临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现场指挥部,并将应对过程档案资料移交牵头处置部门,组织参与处置队伍有序撤离。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党委和政府,应当统筹做好有关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做好救助、抚恤、保险理赔等工作,对受事件影响的群众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等工作。对征用财产可以返还部分及时返还,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3.4.2 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相关党委和政府应当查明突发事件的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针对影响和损失进行评估,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派出调查组或者省委、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会同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和复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结论作为灾害救助、损害赔偿、恢复重建、责任追究的依据。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原则上分别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级层面执行。
市县乡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3.4.3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对结束后,受影响的地区应当立即全面调查评估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根据事件级别和受损情况,恢复重建工作分别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需要省级层面援助的,由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事发地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者意见,按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国家援助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程序提出请求。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1)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应当加强力量体系建设管理。宣传、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通信、能源、军民融合、移民、林草、铁路、民航、中医药、疾控、国防动员、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力量建设。
(2)深化基层应急管理体系改革,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构建符合我省灾害事故应对需求的救援力量体系,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整合各类应急力量,建立县、乡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构建“综合+专业+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3)鼓励支持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在技术装备、能力培训、训练演练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现场协调机制,社会工作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红十字会加强统筹组织协调,引导社会应急力量规范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2 财力支持
(1)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健全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结合实际参加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保障民生类相关保险以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及时发布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加强对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的管理。
4.3 物资装备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粮食和储备、林草、药监等部门,拓展多元储备渠道,夯实实物储备基础,强化快速输送能力,强化应急物资统筹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基层,逐步建成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政社协同、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通行保障机制,发挥高铁、航空优势构建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快速输送系统。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统筹应急交通工具通行管理,健全运力调用调配机制,确保抢险救灾物资、人员迅速安全送达。
4.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统筹调度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持续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指挥系统,建立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机制,切实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工业和信息化、药监、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4.6 通信保障
通信、应急管理、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4.7 电力保障
发展改革、能源、电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确保极端情况下电力应急保供。
4.8 基础信息保障
相关部门加强基础数据信息采集、维护、更新,推动基础信息、资源的共享,为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提供信息支持。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高影响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行动提供气象信息保障。
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行动提供水文资料和水情信息。
地震部门负责加强地震监测和预警,为应急行动及时提供重点地区地震趋势分析研判信息。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行动提供地质资料和遥感影像等信息。
林草部门负责提供森林草原火情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行动提供森林草原资料和火情信息。
4.9 科技支撑
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科技支撑,健全自上而下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注重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和新药品的应用推广,提高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等质效。
省级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保障预案,指导督促各州(市)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启动应急保障机制。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审批备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本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等工作,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除确需保密的外,各类应急预案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5.2 预案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各级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省级专项应急预案报批前,牵头部门按程序商省应急管理厅协调衔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5.3 预案演练
省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牵头处置部门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应急演练场所建设,为抓实抓细培训演练工作提供保障。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定期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编制省级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
5.5 宣传与培训
本预案实施后,省应急管理厅应当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广泛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安全保护、防灾减灾救灾、逃生避险、卫生防疫、自救互救等知识技能宣传和教育培训。加强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应急能力。
5.6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立项并经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