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6 证券简称:万通发展(维权) 公告编号:2025-093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写字楼D座4层第一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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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代董事长钱劲舟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董事长王忆会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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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制定《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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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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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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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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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为特别表决事项,获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小永律师、刘帅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万通发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00246 证券简称:万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5-094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前期决策和实施过程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5年5月18日至2025年11月1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核查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近亲属、拟授予的激励对象。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出具《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相关查询文件,在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在自查期间,有6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含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亲属)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前述人员的买卖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之前,根据该等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其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任何信息或情况,也未向亲属透露本次激励计划,系根据证券市场信息及个人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二)在自查期间,共有35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该等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其买卖公司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信息及个人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其买卖公司股票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时间、具体方案等相关信息,也未有任何人员向其透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公司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4日